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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市场主体实行“千分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2022/02/19 | 来源:新华信用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将由省营商环境局牵头,把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把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和履约情况纳入主体信用档案,加大行业监管类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力度。

新华信用哈尔滨2月19日电(记者 范迎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月中旬发布实施《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提出,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共享共治效果,黑龙江省将由省营商环境局牵头,把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把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和履约情况纳入主体信用档案,加大行业监管类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力度。

按照《措施》及评价细则,黑龙江省对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基本情况60分、经营状况790分、社会责任150分。根据得分情况把市场主体信用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

A、B、C、D、E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分别为A级≥850分,790分≤B级<850分,730分≤C级<790分,670分≤D级<730分,E级<670分。其中A级、B级为诚信守法,C级为轻微失信,D级为一般失信,E级为严重失信。

按照《措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归集信息基础上自动生成,并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黑龙江省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政务事务中,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

《措施》规定,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对失信类市场主体,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加检查内容、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等惩戒措施。

《措施》规定,黑龙江省内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以每年12月31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实时数据为基准。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确属错误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部门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黑龙江省要求,与《措施》发布实施同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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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