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培新:法治是信用建设的底层逻辑

发布时间:2023/11/16 | 来源:新华信用

核心提示:“法治对于信用环境须臾不可或缺,是信用建设的底层逻辑。”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罗培新提出,确立信用建设的道与术,需要处理好信用与道德、信用差别对待和信用比例原则三对关系。

新华信用郑州11月16日电(阮晓丹)“法治对于信用环境须臾不可或缺,是信用建设的底层逻辑。”在14日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主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罗培新提出,确立信用建设的道与术,需要处理好信用与道德、信用差别对待和信用比例原则三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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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和营商环境制度的价值观、方法论高度契合

据介绍,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核心和要义,新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三大支柱中,首要支柱就是规则框架的完备性;第二个是公共服务的可行性,包括了政府提供的信用赋能服务;第三个是企业办事的便利度。不管世行方法论如何变迁,对于营商环境的定义本身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即营商环境是企业无法控制的一系列条件,对企业全生命周期行为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它强调两个要素,外部性和评估涉及的都是企业开办、扩大经营、关闭等重大影响环节。

罗培新分析指出,法治的底层逻辑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和技术理性是信用制度的“一体两翼”。信用建设同样要进行价值判断,并区分应用场景。信用制度和营商环境制度在价值观和方法论方面高度契合,都是为了以更好的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目前,自己正在参与将信用作为一个独立指标纳入新的国家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确立信用建设的道与术需妥善处理三对关系

罗培新通过讲述地铁拒绝让座、医闹人员是否适用信用惩戒,不履行赡养探望义务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小微企业和大企业的合规性认知差异,以及不同经济时期信用惩戒力度对企业生存的影响等案例,生动阐释了该如何确立信用建设的道与术,合理处理好信用与道德、信用差别对待和信用比例原则三对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不是道德档案,要避免法律的泛道德化与道德的泛法律化,道德无法担负起调整社会、确定预期和保障人际沟通的功能,要注意以德入法的路径。信用是以规则之力,完成对“好人”与“坏人”、“好事”与“坏事”的制度性甄别,信用制度不应该成为二次惩戒。

罗培新建议,基于信用差别对待这一原则,政府对小微企业应网开一面,它的认知能力较弱,通常未设置合规部门,可酌情以免罚或记入轻微处罚清单等形式,给予小微企业更多改进机会。同时,为确保企业能够健康生存、永续发展,信用政策应该实现动态调整,即采取停摆制度或休眠制度,限制其应用的场景。如经济上行交易投资活跃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隐患,可以执法从严。反之,经济不景气期间信用惩戒太猛烈,则企业存续发展、就业和税收都会受到较大影响,因此信用政策调整应具有动态性。

谨防陷入误区 夯实信用法治化建设

信用法治化建设应遵循合法、比例、客观原则。要以数据为基,确保客观公正,保障权限和程序的合法性,同时,信用惩戒应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有效保护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罗培新指出,信用建设要避免五大误区。一是避免法外认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先行,给予明确预期;二是避免未决先定,具备认定失信行为的文书依据;三是避免黑箱认定,要提前公布认定的事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四是避免无过认定,如果证据显示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不要列入信用黑名单;五是避免架空认定,有些地方先认定再做记录的做法并不稳妥,应先有违法违约行为记录,再给予相应的信用认定,这样更合乎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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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