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披露作出规范。自此,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开启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时代,迎来ESG披露监管元年。
《指引》经多轮研讨正式发布 形成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规范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持续深入,制定系统完善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对引导上市公司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活动,提高上市公司ESG发展水平与信息披露质量,强化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指引》的制定与发布是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开创了我国上市公司的ESG监管元年,对我国ESG生态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对标国际标准与准则,广泛吸收有益经验,同时结合中国特色与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与系统思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经过前期多轮调查研究、交流研讨与征求意见,广泛参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ESG研究院等机构和专家建议,最终建立了较为完善、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规范。
《指引》将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体现过渡期安排和缓释措施
《指引》要求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的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按照《指引》及相关规定进行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而非“一棒子打死”,考虑了不同公司的披露能力与实际情况,体现了指引的包容性。
报告时间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且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这一规定既符合先通过年度报告掌握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再结合可持续发展报告了解其在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方面表现的层次性与逻辑性,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更理性明智的决策,同时又为上市公司缓解了同一时段披露年报与可持续发展两份报告的时间与资源压力,对报告的质量也有保障。
《指引》的过渡期安排与缓释措施也为缓解上市公司披露压力、帮助上市公司适应留出了时间和空间。《指引》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上市公司提前适用《指引》的规定披露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主体适用《指引》的首个报告期,可以不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以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无法量化披露的原因,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较大的适应空间。
《指引》披露框架与议题设置既对标国际标准 又结合中国特色
重要性原则与披露框架方面,《指引》借鉴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设置了双重重要性原则,即是否预期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重要性,以及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影响重要性。借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报告披露框架的核心四要素,《指引》要求对披露主体具有财务重要性的,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框架以及《指引》对有关具体议题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披露,对披露主体仅具有影响重要性的,按照《指引》对具体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即可。
议题设置方面,《指引》共设置环境、社会与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3个维度的21项议题。其中,环境维度包含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合规管理、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8项议题;社会维度包含乡村振兴、社会贡献、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安全与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员工9项议题;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维度包含尽职调查、利益相关方沟通、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反不正当竞争4项议题。议题设置既对标国际,与国际接轨,又涵盖了乡村振兴等中国特色,响应了创新科技等国家战略。
《指引》的规范与引导将有助于我国上市公司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不断加强公司治理,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ESG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动ESG评价、投资和实践,促进ESG生态体系逐步完善。同时,《指引》也有利于带动非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王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ESG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彭梦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ESG研究院助理研究员